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阳中执监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执监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人民路62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发展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刘防修,该公司董事长。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可供执行财产在枣阳市,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实施处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枣阳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浦长军审判员  文丹丹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