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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童鑫、高景霞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恒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鑫,高景霞,宝鸡市恒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童鑫。申请执行人高景霞。被执行人宝鸡市恒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童鑫、高景霞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恒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32729.1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京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