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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151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51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出生地本市某区,户籍地为本市某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H×××××的小型普通客车,途径本市白云区广州绕城高速3公里处水沥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4.8mg/100ml,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江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