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日胜、宋国勇、王文波、于海强、张庆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王日胜,宋国勇,王文波,于海强,张庆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址:庄河市城关街道黄海大街。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系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王日胜,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宋国勇,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文波,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被执行人:于海强,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被执行人:张庆宝,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日胜、宋国勇、王文波、于海强、张庆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庄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