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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亚君与谢争天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君,谢争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杨亚君。被执行人谢争天。申请执行人杨亚君与被执行人谢争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营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组织协商,被执行人谢争天愿意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住房一套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杨亚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争天所有的位于营山县东大街东方商贸城B-1幢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给杨亚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清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