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轩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822号原告轩某,无业。被告梅某。原告轩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轩某及被告梅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轩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在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了小事争吵。被告脾气暴躁、蛮不讲理,不合心意就自残、自杀。原告也曾想保持家庭的完整性,无奈被告屡教不改。原告再也无法和被告一起生活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梅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还是比较喜欢轩某的,轩某说的这些事我是可以改的,希望她给我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而又未能有效沟通,以致矛盾加剧。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当庭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的不良行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才能建立文明、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的和谐,要靠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妥善化解矛盾,给对方改正的机会。虽然本案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分歧,但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途径。原告应该好好珍惜彼此的感情,珍惜家庭的完整;被告应注意与原告沟通的方式方法,避免过激行为。本院就被告对家庭抱有希望并当庭表示改正的行为予以肯定,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现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轩某与被告梅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