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阳执恢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朱某征收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执恢字第00006-1号申请执行人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某(系陈某之妻),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某、朱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郧人口征字(2010)第1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朱某已于2015年5月20日全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郧人口征字(2010)第1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成审判员 陈 英审判员 何言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