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郧阳执恢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朱某征收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执恢字第00006-1号申请执行人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某(系陈某之妻),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某、朱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郧人口征字(2010)第1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朱某已于2015年5月20日全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郧人口征字(2010)第1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成审判员  陈 英审判员  何言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