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民民初字第67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鄂秀英审 判 员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冶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申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