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明圣策与王宗德、李任忠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圣策,王宗德,李任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明圣策,男,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贵阳市云岩区人。委托代理人李建勇,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宗德,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李任忠,男,1990年9月15日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圣策诉被告王宗德、李任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圣策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圣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明圣策负担。审判员 赵辛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苟亚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