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陌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勤生与牛思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勤生,牛思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陌民初字第18号原告:陈勤生,男,1962年10月3日生,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被告:牛思红,女,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勤生与被告牛思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勤生于2015年5月26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所做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勤生撤回对被告牛思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江峰审 判 员 魏建华代理审判员 崔委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宁纪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