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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陌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勤生与牛思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勤生,牛思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陌民初字第18号原告:陈勤生,男,1962年10月3日生,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被告:牛思红,女,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勤生与被告牛思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勤生于2015年5月26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所做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勤生撤回对被告牛思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江峰审 判 员  魏建华代理审判员  崔委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宁纪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