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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赵某甲,女,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39岁,蒙古族,现住同上。被告赵某乙,男,40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崔秀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