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1461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周宇与陈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陈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461号附1号原告周宇。被告陈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宇诉被告陈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周宇负担。审 判 长 梅念章人民陪审员 牟红伟人民陪审员 刘纯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句志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