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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461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周宇与陈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陈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461号附1号原告周宇。被告陈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宇诉被告陈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周宇负担。审 判 长  梅念章人民陪审员  牟红伟人民陪审员  刘纯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句志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