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响当与叶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511号原告:马响当。被告:叶红卫。原告马响当为与被告叶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马响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红卫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13日,被告叶红卫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得现金5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向催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红卫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响当借款5万元并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响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叶红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