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广与甘州区二轻楼管会、尚登宝安装维修合同纠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甘州区二轻楼管会,尚登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455号原告刘广,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伯雄,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州区二轻楼管会。负责人尚登宝,系该会副局长。被告尚登宝,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与被告甘州区二轻楼管会、尚登宝安装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广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广负担。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