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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广与甘州区二轻楼管会、尚登宝安装维修合同纠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甘州区二轻楼管会,尚登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455号原告刘广,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伯雄,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州区二轻楼管会。负责人尚登宝,系该会副局长。被告尚登宝,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与被告甘州区二轻楼管会、尚登宝安装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广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广负担。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