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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刑执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务巴登抢劫、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务巴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号罪犯务巴登,男,生于1988年9月23日,四川省甘孜县人,藏族,文盲。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成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务巴登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2000元。被告人未上诉。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务巴登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务巴登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务巴登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务巴登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和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务巴登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冰梅审判员  刘锡阳审判员  陈马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丹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