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杨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允江,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因被告出国劳务暂无法到庭应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文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