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行立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军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滨中行立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军。上诉人张军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行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军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向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证明事项“滨城公刑受案字(2014)01874号”案中被审查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两个财务会计报告确实是存在的。上诉人张军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乃群审判员 刘东生审判员 崔珂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