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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行立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军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滨中行立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军。上诉人张军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行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军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向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证明事项“滨城公刑受案字(2014)01874号”案中被审查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两个财务会计报告确实是存在的。上诉人张军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乃群审判员  刘东生审判员  崔珂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