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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铁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新正与刘文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正,刘文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铁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刘新正。委托代理人XXX,男,35岁,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大王庄村北八家路西3排15号。被告刘文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191号土门商厦向南1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正诉被告刘文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正于2015年5月26日以与被告刘文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正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刘新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敬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得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