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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清军与被执行人石大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军,石大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军,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大全,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701号调解,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石大全偿还原告王清军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53750元,此款自2014年7月起于每月15日前至少偿还原告王清军3000元至2015年12月15日前还清。二、被告贾江不再于此案借款中承担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7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的人石大全工资款605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