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凌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凌某,住广西省钦州市。委托代理人冯润兰,定州市东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党红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