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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凌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凌某,住广西省钦州市。委托代理人冯润兰,定州市东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党红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