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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唐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唐良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569号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7号新华国际大厦3504室。负责人胡裕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笑,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良东,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唐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元,由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巫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