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马小勇与宁夏红旗服装(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青年雅阁宾馆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勇,宁夏红旗服装(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青年雅阁宾馆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844号原告马小勇,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红旗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学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青年雅阁宾馆,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夏志全。(二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马小勇诉被告宁夏红旗服装(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青年雅阁宾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勇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