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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444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陈鹏飞。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另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黄某。代理审判员  唐晓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