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444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陈鹏飞。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另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黄某。代理审判员 唐晓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