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之俊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马某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女,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平遥县中都乡农民。诉讼代理人杨某甲,男,汉族,平遥县中都乡农民。系范某某之夫。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文盲,山西省平遥县中都乡农民。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XX文,山西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甲,男,汉族,平遥县中都乡农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乙,男,汉族,平遥县中都乡农民。诉讼代理人赵美蓉,山西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锐、梁晓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乙之诉讼代理人赵美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某甲、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XX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因被告人杨某某不能到案,本院已裁定对其中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已撤回对范某甲的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9日上午,因被告人杨某某家修房子将土倒在房前一块地基上一事,被告人马某某及其母亲范某甲与杨某某母亲范某某发生争执。之后马某甲和马某乙也来到现场,因言语不合,双方厮打在一起。厮打中,杨某某用双节棍将马某乙眼部打伤,马某某推倒范某某致其腰部受伤。经鉴定:范某某之伤构成轻伤一级,马某乙之伤构成轻伤二级。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诉请:要求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共同连带赔偿其医疗费697元、误工费8100元、护理费30000元、伤残赔偿金42924元、鉴定费400元,共计人民币82121元。就上述请求原告人提供了门诊收据、诊断治疗建议书、鉴定费票据、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致伤范某某,就民事部分也不应赔偿。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致伤范某某的证据不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乙方就范某某要求马某乙赔偿其经济损失提出异议,辩称马某乙没有致伤范某某,故不应赔偿范某某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甲辩称,其没有打范某某,故不应赔偿范某某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已中止)家修房子将土倒在房前一块地基上,被告人马某某及其母亲范某甲以这块地基为自己家所有为由与被告人杨某某的母亲范某某理论,继而发生争执。争执中,范某甲让马某某叫来其另两个儿子马某甲和马某乙,因言语不合,双方厮打在一起。厮打中,被告人杨某某用双节棍将被害人马某乙面部打伤,被告人马某某推倒被害人范某某致其腰部受伤。经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范某某伤后致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骨折为2014年3月19日形成,且腰椎高度压缩1/2,已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马某乙伤后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证实在2014年3月19日11时许,其哥哥马某甲打电话说,其母亲范某甲被杨某某的母亲范某某打了,其就去到杨某某家院中,问杨某某父亲杨某甲为什么打其母亲,就和杨某甲争吵起来,杨某某过来用右手掐住其的脖子,并把其推倒在地,其与杨某某就用拳头相互厮打了几下,之后放开对方,杨某某回到屋里,其和马某甲走到门口准备回家,这时杨某某拿着二节棍朝其冲过来,其就从旁边捡了一根树枝,杨某某先用二节棍打其,其一躲被绊倒了,就用树枝乱打,杨某某用二节棍朝其头部打来,其用东西挡了一下,二节棍甩到其的鼻子上,其被打中鼻子后就抱着头不动了,杨某某也就不打了。马某甲就报了警。打完架后其鼻子被打伤了,其他人没有明显外伤。其没有看见谁打范某某了,听见范某某哭并说被马某某推倒了,范某某没有参与打架。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实当天11时许,马某某与其母亲在其院中的木桩上坐着骂其,其就骂他俩,马某某捡起砖石向其砸过来,其继续骂,用拐棍朝其腿上敲了两下,其儿子杨某某抱着其朝屋里走去,其听见让马某某去叫他哥哥去。其就在院中站着,之后马某甲来到院中和其丈夫杨某甲吵起,接着马某乙也来到院中,马某乙就上去打杨某某,杨某某就和马某乙抱在一起相互厮打在一块,马某甲与马某某看见后就参与到打架中,杨某某被他们三人按倒在地,其就上前拉架,马某某看见其拉架就把其推倒在地上,当时其腰非常疼。杨某甲就把其扶到家中休息,其给村委领导打电话通知这个事,打完电话出去以后他们已经打完架了。其看到马某乙左眼红肿,杨某某手上和脸上肿了。经平遥县人民医院诊断其为腰椎骨折,其的腰椎骨折是马某某推倒造成的。3.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明当天10时许,其在杨某某家干活,看到杨某某一家和马某乙一家闹起了,其和挖掘机司机平日就往过跑,过去看见杨某某手里拿着双节棍把马某乙按倒在了地上,杨某某用双节棍在马某乙身上打了一下,当时马某乙手里拿着树枝来,等拉开时,看到马某乙鼻子流血了。其不清楚其他人有没有伤。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当天其开着挖掘机在曹村杨某甲家挖地基,10点多,一个傻子用砖头砸了下挖掘机,一会那个傻子的四弟四日过来了,其劝说他们不要进去,四日说不打架,没一会,其看到那个傻子一家和杨某甲一家打起来了,其被人告知说不要看了,就开车走了。5.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明当天11时,马某某说其母亲被杨某某的母亲打了,其就跑到杨某某家和杨某甲理论,马某乙也来到杨某甲家院里问杨某甲为什么打范某某,杨某某就过来接上马某乙的话,他两人就争吵起来,杨某某用拳头朝马某乙胸口捣过来,两人就扭打在一起,其和杨某甲把他们拉开,杨某某从他家里拿出一根二节棍冲向其和马某乙,其二人就跑到门口捡起树枝与杨某某扭打在一起,扭打当中马某乙被杨某某用二节棍打到眼睛上,其就报了110。打完架除马某乙外,其他人没有明显伤痕。6.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当天10时许,其和儿子杨某某、妻子范某某在其家地基上施工,马某某和他母亲过去就骂,范某某就和他们争吵起来,争吵过程中,马某某拿起砖头砸范某某,他母亲则用拐棍朝范某某身上打,范某某就躲。马某某的母亲就让马某某去叫她的其他儿子。之后,马某甲和马某乙就来了,马某甲、马某某、马某乙开始打其儿子,范某某过去拽马某某,马某某就把范某某推倒,其把范某某从地上拽起来,扶回家里,剩下的事就不知道了,后120车来了后去了医院。打架时马某甲、马某某、马某乙手里一人拿着一根木棍。闹完后杨某某眼部和手上有伤,马某乙眼睛受伤,范某某腰部受伤。7.证人范某甲的证言,证明当天10时许,其儿子马某某告诉其说杨某甲家儿子用砖头砸他来,其就和马某某一起去到杨某甲家,看见杨某甲正在修房,其家的地基在杨某甲前面,其看见杨某甲家铲下的土堆在了其家地基上,其对杨某甲说:“这是你家的地方”,杨某甲的妻子就和其争论,拿上树枝砸了其左腿上几下,其用拐棍砸了身上三四下。杨某甲的儿子拿着双节棍出来了,其就让马某某让喊他兄弟们过来。之后马某乙来了,马某乙说“怎么还要打我母亲了”,就与杨某甲的儿子打起了,马某乙是用拳头打,杨某甲的儿子是用双节棍打,在一旁的马某甲与杨某甲扭打,其和马某某在一旁坐着,后修房子的人把他们拉开了,马某甲就报了警。当时马某乙左眼部淤青流血了,其看见杨某甲的儿子用双节棍乱挥着朝马某乙身上打,马某乙的伤是杨某甲的儿子用双节棍造成的。8.证人马某某、李某某、温某某、杨某丁、张某某的证言,证明马某某小时候得了脑膜炎之后变傻了,最近几年跟着别人放羊。9.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当天10时许,其和父母在其家地基上施工,马某某和他母亲过去指着施工地方前面的道前的地说“这是我们家的地”,其母亲范某某和马某某母子争吵起来,马某某用砖头砸在范某某的脚上,范某某用砖砸马某某,但没有砸住。马某某的母亲用拐棍打了范某某腿上两下,范某某用木棍打了马某某母亲腿上两下。马某某母亲就让马某某去叫她的其他儿子。马某甲和马某乙就来了,质问其为什么打他母亲,他们就和其争吵起来,其和马某甲、马某乙、马某某用拳头厮打在一起,范某某就过去拽马某某,马某某就把范某某推倒,其翻起身来,拿起放在三轮车上的双节棍,马某甲拿起黄色塑料管,马某乙拿着粗树枝,没有看见马某某拿着什么,其和他们就又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其用双节棍打在马某甲背上,他们朝其眼上、头上打了几下。在打的过程中,马某乙对马某甲说:“哥哥不用打了,我的眼睛受伤了”。就不打了,其看到马某乙左眼红肿,他们家就报了警,其也报了警。其没有看见马某乙的伤是谁造成的,不过就是其和他们兄弟三人厮打造成的。其母亲范某某的伤是马某某推倒造成的。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因为杨某甲的儿子往其家地基上倒脏土,其就和杨某甲的儿子吵起架,杨某甲的儿子用棍子朝其头上打了两三下,其就跑回家叫其妈去了,后出来站着,杨某甲的老婆(指范某某)用棍子打其妈,其就拉开其妈。其没有推过范某某,不知道谁打范某某来。其弟弟马某乙的伤是杨某甲的儿子用二节鞭打的。11.平遥县中都乡曹村村民委员会之证明,载明马某某得过脑膜炎,生活不能自理,生活需哥哥弟弟的帮助。12.平遥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载明平遥县公安局已于2014年6月30日聘请山西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某作案时是否有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13.平遥县公安局中都派出所出具之情况说明,载明2014年8月2日,该所民警安排马某某赴山西荣康精神司法鉴定中心就其是否能承担刑事责任进行鉴定,经专家鉴定,对马某某作出了有智障,但无法作出是否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但未出具书面结论。14.平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双节棍一根,载明侦查机关向被告人杨某某扣押双节棍一根。15.平遥县中都乡曹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马某某、杨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发生争议的土地,原属于该村村民范绍武的枣树地,自入高级社以后,该地便属于集体所有。16.照片,载明了发生纠纷的现场状况。17.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载明了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的身份情况。18.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害人范某某伤后致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骨折为2014年3月19日形成,且腰椎高度压缩1/2,已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马某乙伤后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19.归案情况说明,载明被告人马某某均系被传唤归案。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称马某某没有打范某某。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能证实被告人马某某推倒被害人范某某后导致范某某腰椎骨折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部分予以采信;对平遥县中都乡曹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马某某得过脑膜炎,生活不能自理,生活需哥哥弟弟的帮助的证明,因村委会不具有证明马某某生活是否不能自理的资质,故对该份证明本院予以部分采信;对其余证据,本院全部予以采信。另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受伤后,于2014年3月19日在平遥县人民医院进行门诊医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因本案的发生造成如下经济损失:1.平遥县人民医院门诊收据3张,计677.5元,计医疗费677.5元。2.护理费29661元/年·人÷365天×100天=8126元。3.鉴定费245元。以上1-3项共计9048.5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之代理人当庭提供并经质证的平遥县人民医院医疗收费凭证、诊断治疗建议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全部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致伤范某某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人马某某依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予以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要求马某甲、马某乙与马某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系范某某腰椎骨折之伤的共同致害人,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要求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持;对范某某要求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对其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范某某要求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女性年满55周岁,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事发时已满60周岁,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二、由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医疗费677.5元、护理费8126元、鉴定费245元,上述各项经济损失款共计人民币9048.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玉爱人民陪审员 赵建忠人民陪审员 史永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琼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