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沧区海宇达信五金店与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沧区海宇达信五金店,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448号原告李沧区海宇达信五金店,住所地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姜玉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保余,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系原告处维修主管。被告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沧区海宇达信五金店与被告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沧区海宇达信五金店撤回对被告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