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20号原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炜,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旭,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符合减、免、缓交诉讼费条件,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鲁儒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