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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燕海林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行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燕海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x人,住x。上诉人燕海林不服五寨县人民法院(2015)五行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燕海林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时起诉的是五寨县公安局的“治安行政不作为”和“人身损害赔偿”而非“刑事侦查行为”的不作为。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经审查,本院认为,燕海林以五寨县公安局、五寨县公安局杏岭子派出所为被告向五寨县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仅提供了行政起诉状,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对当事人诉讼地位表述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荣审判员  刘海霞审判员  冯慧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