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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桂梅与孙蕾、冯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杨桂梅与孙蕾、冯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华民初字第747号原告杨桂梅,女,汉族,生于1961年1月1日,华煤集团陈家沟煤矿职工,山东省郓城县人,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孙蕾,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华亭煤业集团中煦煤制甲醇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冯俊,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华亭县上关乡人民政府干部,住甘肃省华亭县。本院认为,原告杨桂梅诉被告孙蕾、冯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杨桂梅自愿向西华法庭提出撤诉。其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凤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