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中民一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莱芜市莱城区大冶水库管理所与吕英文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英文,莱芜市莱城区大冶水库管理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民一终字第8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吕英文,无业。委托代理人:片宪元,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莱芜市莱城区大冶水库管理所,住所地:莱城区口镇大冶村。法定代表人:高长杰,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庆法,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芹,该所副所长。上诉人吕英文与被上诉人莱芜市莱城区大冶水库管理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英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英文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英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吕英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逢春审判员 亓雪飞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