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上海盟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徐芳菁,魏仲夏,上海盟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6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胡正茂,行长。委托代理人韩芳,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芳菁,女,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魏仲夏,男,1984年7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上海盟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孙骏锋。被告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伦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文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诉被告徐芳菁、魏仲夏、上海盟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徐芳菁、魏仲夏、上海盟实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双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霜霜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