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472号原告陈某,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陈某,男,45岁,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7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