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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延国、张福刚、田昭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延国,张福刚,田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延国。被执行人张福刚。被执行人田昭超。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延国、张福刚、田昭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钟长亮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代理审���员王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