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刁胜杰与陈利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62号原告刁胜杰,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陈利增,男,50岁,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刁胜杰诉被告陈利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刁胜杰于2015年5月25日以需继续完善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利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胜杰撤回对被告陈利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刁胜杰负担。审判长 刘正平审判员 张明喜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