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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陈宁与李德勇、陈龙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宁,李德勇,陈龙泉,黄瑛,陈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陈宁。被执行人李德勇。被执行人陈龙泉。被执行人黄瑛。被执行人陈盈。申请执行人陈宁与被执行人李德勇、陈龙泉、黄瑛、陈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龙泉、黄瑛的银行存款25000元、李德勇的银行存款16842元(合计41842元)至本院账户(其中欠款本金35000元,执行费425元,逾期利息6417元),该款项扣除执行费425元后,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陈宁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陈其冬审判员  谭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梦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