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熊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绰号“瓜仔”,无业。2001年11月8日因盗窃被抚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执行劳动教养三年。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字(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0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熊某窜至被害人胡某乙家中,盗得若干香烟及现金539元后准备逃离现场。过程中,熊某碰上刚返回家的胡某乙,胡某乙欲制服熊某,熊某为抗拒抓捕,持匕首进行反抗,导致胡某乙的手被割伤,最后,熊某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3、证人胡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6、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匕首相威胁,致使被害人胡某乙手部被割伤致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熊某携带匕首、电筒、口罩等作案工具窜至被害人胡某乙位于南丰杨梅坑村的家中,在被害人胡某乙家中一楼货架、抽屉、衣柜内盗得232包香烟及539元现金,被告人将被盗香烟用两个纸箱装好后放在屋外,将现金中的纸币放入口袋里,零钱用衣服包好装在袋子里放在屋外草地里,当他偷完东西准备离开时碰到从外回来的被害人胡某乙,熊某为抗拒抓捕,挣脱胡某乙跑出屋外,胡某乙在后面追,在追赶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反抗,导致胡某乙手、胸部受伤,后被告人熊某被胡某乙和村民抓获。另查明,1、被盗香烟经鉴定价值3658元;2、被害人胡某乙伤势经鉴定为轻微伤。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0日晚23时许,他参加同学聚会后回到家,发现家里有小偷光顾,平时放在家里一楼货架上摆放的香烟不见了,正当他打算打开门骑摩托车进来,看见一个陌生男子站在门和墙的角落边,他下意识想把门关上,那男子就上前推他,朝门外跑,他一把捉住该男子衣服,但被那男子挣脱了,那男子朝村外县城方向跑,他就在后面追边追边喊捉贼,那男子边跑边叫:“别追了,我带了刀”,当他快追到那男子后,那男子转身,右手拿了一把匕首,他就上前去抢夺匕首,过了一会胡某甲也赶来了,两人一起将那名男子制服,接着他母亲彭某、邻居徐某也过来了,他们一起将那男子押到他家一楼大厅,他老婆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在警察来的过程中,他在他家房子外找到了两个纸箱,里面全是香烟,他将两箱香烟搬进大厅,然后查看桌子的抽屉,发现里面现金不见了,他问那男子现金在哪,那男子告知他在外面草地,后他在屋外找到一个棕色布袋子,里面装了现金。经清点,他家中共被盗各种品牌香烟232包,现金539元。在追赶过程中,他左手手指被那名男子割伤了两处,右胸口也被捅了两刀。2、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0日23时40分许,他听到马路上有人喊抓贼,于是他就开门看看什么情况,看见胡某乙同一名陌生男子在马路上拉扯,他用手电筒一照,看见那名陌生男子手上拿了一把小刀,胡某乙一只手在流血,于是他就跑去帮忙,他将那名男子那小刀的右手抓住并按在地��叫那名男子把刀放下,但那名男子拒绝将刀放下还威胁他们,之后周围的村民都过来帮忙将那名男子控制住,那名男子自己说偷的东西放在胡某乙家门口,他们看了下都是偷的钱和零散的烟。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害人胡某乙的妻子,2015年1月19日她家被盗,被盗的东西有各品牌香烟232包,现金有硬币412元,纸币127元。4、辨认现场照片、辨认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熊某辨认作案现场情况及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南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扣押了被告人熊某匕首一把、口罩一个、手电筒一个、手套两只。6、丰价认证字(2015)第6号关于香烟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抢215包香烟价值3658元。7、赣衡(2015)临鉴字第024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胡某乙伤势为轻微伤。8、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20日23时50分,南丰县工业园区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南丰县琴城镇杨梅村下杨梅组有村民中发现小偷,1月21日0时2分,民警赶到案发地,被害人胡某乙告知民警,被告人熊某进入其家中盗窃被发现后,与其发生打斗,熊某手持匕首将其左手食指割伤。经讯问,被告人熊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入室盗窃并用匕首刺伤胡某乙的犯罪事实。9、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熊某系抓获归案,涉案财物已经归还给了被害人胡某乙。10、(2001)抚劳教字35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熊某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熊某出生于1982年4月25日,案发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12、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表证实被告人熊某在押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判决表证实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判处。13、被告人熊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0日晚,他携带匕首、电筒和口罩步行来到杨梅村一户靠马路的三层房子内盗窃。他在屋外找了一个凳子并在上放上水泥砖垫高,然后爬入二楼阳台,接着他从阳台左边窗子的防盗网进入三楼,再从三楼来到一楼,在一楼一进门最右边桌子抽屉内以及货架上盗得一些散烟及现金,他将烟用小纸箱装好,纸币放入自己的口袋,硬币拿衣服包住,偷完这些,他继续在一楼大厅寻找,在货架后的一衣柜里发现六、七条烟,于是他就找了一个大纸箱装好,将这两个纸箱和硬币放到屋外,他偷完东西准备离开时,被刚返回家中的被害人发现,他就躲到门后,那名男子进来看到他后就对其进行殴打,他打了该男子几下就推开其往外跑,那名男子就在后追,追出十多米,他对那男子说“别追我,我身上有刀,要不然我会捂你”,但是那男子继续追并追到了他,于是他就将匕首拿出来,那男子就开始抢他匕首,在抢夺过程中,他用匕首刺中了那名男子胸部,并将其手指割伤,他见那男子受伤就将匕首收起来了,这时周边村民也过来了,将他抓到那名男子家,过了一会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将他带到南丰县公安局。被盗的烟和钱在他被抓后经清点被被害人拿回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持刀威胁被害人,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42元,数额较大,同时造成被害人胡某乙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押期间,被告人熊某能认罪服法,表现较好,公诉机关建议本院量刑时予以从轻判处。综上,对被告人熊某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灿辉代理审判员 徐 琦人民陪审员 胡志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永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