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郭闯诉高国海、孙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闯,高国海,孙秀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590号原告:郭闯,男。被告:高国海,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孙秀艳,女,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闯与被告高国海、孙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院限定期限内,未依法缴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