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樊定瑞与郭冬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定瑞,郭冬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37号申请人樊定瑞,45岁,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郭冬蕊,47岁,住呼和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四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南区10号楼1单元12号(产权证号:房权证呼新S字第0101**号)房屋一套归申请人樊定瑞所有,但被执行人郭冬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郭冬蕊协助申请人樊定瑞办理位于(产权证号:房权证呼新S字第0101**号)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审判员 海呼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