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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永安市燕南。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许鹏,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尤张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许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0时0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G38**号小型轿车从永安市区往燕江南路行驶,行驶至永安市龙岭路口路段,车辆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致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驾车逃逸,先将车停放在永安市凯城华府路边停车场,后逃至永安市蝴蝶山公园。被告人黄某某后于当日上午十时到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某系因交通肇事导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许鹏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0时0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G38**号小型轿车从永安市区往燕江南路行驶,行驶至永安市龙岭路口路段,车辆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致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驾车逃逸,先将车停放在永安市凯城华府路边停车场,后逃至永安市蝴蝶山公园。被告人黄某某后于当日上午十时到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某系因交通肇事导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黄某甲、潘某甲等人的证言;4、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报告车辆技术监督意见书、三明市第二医院检验报告书;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逃逸现场,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卢杰审 判 员  树苏建人民陪审员  林丽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舒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