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东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剑、陈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剑,陈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宁汉明,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向东。被告陈剑。被告陈群。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剑、陈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