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静文等131人与石家庄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文等,石家庄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1146号原告王静文等131人(详见工资名细)。诉讼代表人王静文。诉讼代表人王娟。委托代理人张萍,石家庄市鹿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石家庄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原告王静文等131人与被告石家庄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静文等131人的诉讼代表人王静文、王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静文等131人诉称,原告王静文等131人均系被告公司员工,在被告公司从事办公室文员、技术员、工人等工作。2015年初,被告公司出现经营危机,致使被告拖欠原告等人工资615371.21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等人工资共计615371.33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石家庄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静文等131人均系被告石家庄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初,被告公司出现经营危机,以致拖欠原告131人2015年2月、3月的工资共计615371.33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3月出具了拖欠职工工资明细表各1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工资未果,故此成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拖欠职工工资明细表2份,该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实原、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被告未行使抗辩权,亦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石家庄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静文等131人工资款615371.33元(附《石家庄市协和药业王静文等131名职工2015年2月、3月工资明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249元(原告缓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哲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命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