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五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五民初字第218号原告赵某某,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长 张 铮审判员 孟淑珍审判员 宋燕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钧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