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辜正荣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辜正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188号罪犯辜正荣。现在黄石监狱服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陂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辜正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以罪���辜正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10000元(二审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变更至2017年12月3日止。执行机关黄石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晓睦、汪莉,黄石监狱管教民警雷艳及罪犯辜正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黄石监狱认为,罪犯辜正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获监狱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1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黄石监狱为此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教育成绩单、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鉴定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辜正荣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无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表现积极,能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共获监狱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1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黄石监狱提交的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教育成绩单、罪犯鉴定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辜正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具备减刑资格。因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后,故其减刑应适用2012年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辜正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静审 判 员 詹军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