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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钟玉凤、段仁芬等与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桂林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凤,段仁芬,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桂林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钟玉凤。原告段仁芬。被告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东江路28号漓东休闲商业街*栋*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樊海峰。被告广西桂林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东江路28号漓东休闲商业街*栋*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黄晓。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玉凤、段仁芬诉被告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桂林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玉凤、段仁芬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玉凤、段仁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玉凤、段仁芬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钟玉凤、段仁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颖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星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钟玉凤,女,1944年8月6日生,现住桂林市正阳路**号***房段仁芬,男,1940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正阳路22号2-1房。被告:广西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东江路28号漓东休闲商业街3栋1号门面广西桂林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东江路28号漓东休闲商业街3栋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XXX。钟玉凤、段仁芬诉广西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桂林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仁芬、钟玉凤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仁芬、钟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段仁芬、钟玉凤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胡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