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勉、卢淑慧与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勉,卢淑慈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32号20楼自编之一。法定代表人:吴青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勉,身份证地址:广州市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淑慈,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李勉,系被上诉人卢淑慈的配偶。上诉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公司经常办事地在本市天河区,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广东省房地产权证》以及其与上诉人共同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显示,上诉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地点位于本市南沙区黄阁镇市南公路290号南沙境界家园内,即合同的履行地在本市南沙区。因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