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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韩克勇与淄博双星供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韩克勇,淄博双星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克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双星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佃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建国,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大伟,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韩克勇因与被申请人淄博双星供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韩克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