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帅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某某,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帅某某,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帅某某、王某某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周 皓审 判 员 项群军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二)被告人脱逃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