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韩庆登与李国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庆登,李国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349号原告韩庆登,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国辉,男,汉族,广饶县大码头镇码头管区党总支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庆登诉被告李国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庆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