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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新安与孔庆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菏开商初字第84号原告刘新安,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告孔庆浩,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新安与被告孔庆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新安,被告孔庆浩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新安诉称,2014年10月21日,被告购买原告一辆奔驰SLK200轿车,车牌号为鲁V×××××,约定总价款为18万元,10月21日被告提车时支付原告10万元,欠原告8万元未付,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因原告急需资金,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8万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孔庆浩辩称,原告在销售车辆时有欺诈行为,原告与牟随起在买车时欺骗了被告。当时牟随起与被告联系,称该车仅10万元,但被告开车时,原告强行与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并要求被告出具欠条。出具欠条后,被告曾与原告、牟随起多次联系,牟随起和原告均认可剩余8万元由牟随起向原告支付。因此,本案买卖时存在欺诈行为,请求依法撤销。2、涉案车辆无法进行过户,违背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该车系国3排放标准,不能达到我省要求的国4排放标准,因此该车无法过户。基于此,该买卖合同不能达到合同的根本目的,因此,该买卖合同依法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原告应返还被告已支付的10万元购车款。3、牟随起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据原告和牟随起称,涉案车辆是其二人共同在外地购置的,因此,本案应依法追加牟随起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并由原告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0月21日,原告刘新安(甲方)与被告孔庆浩(乙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车辆型号为奔驰SLK200轿车卖给孔庆浩,车牌号为鲁V×××××,总价款为18万元;协议签订日期以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发动机及机械损坏等均与卖方无关;双方交易车辆为二手车,故双方签订协议时,均对车辆表示认同;签订协议以前如发生交通事故、债务纠纷、被盗车辆和一切车务手续的有关问题,均由卖方承担,此协议成交即日起双方不得反悔,如有反悔双倍车款赔偿对方;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无偿配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车交付给被告,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欠原告8万元,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从鑫安购得奔驰车一辆,总价值拾捌万元,已付拾万元,欠捌万元。孔庆浩2014.10.21”。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2015年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6个月以内的贷款年利率为5.6%。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车辆买卖协议、欠条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涉案合同是原告刘新安与被告孔庆浩签订的,并不涉及他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无需追加牟随起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原告刘新安与被告孔庆浩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车辆,被告也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车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车款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但是在签订合同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时并没有约定利息,故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了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告孔庆浩辩解,该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庆浩给付原告刘新安购车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5.6%自2015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孔庆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长群审 判 员  李改勤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