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范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范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詹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明哲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