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范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范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詹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明哲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