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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忠华容留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忠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906号罪犯李忠华,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3)元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忠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96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9834.72元。自2013年7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344.8分,记功4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忠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忠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子武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南 更多数据: